2010年12月25日 星期六

國中代課-管不動學生的導師

國中代課-管不動學生的導師

老師有分,好老師及壞老師。

校長有分,好校長及壞校長。

學生有分,好學生及壞學生。

除了好壞之分以外,還可以用能力來分。除了用能力來分以外,還可以用各種你想得到的分類來分,例如用性別分,用年紀分,用學歷分。

學者專家可能基於需要,要做各種分類,當然所說的需要可以分為好的需要及壞的需要,或者是分為見得光的需要及見不得光的需要,或者是真的需要或者是假的需要。

分了半天,我只想到一個結論,反正百千萬憶個分法,或是不分,能解決我的問題的話,怎麼分都好,不能解決我的問題的話,分得再好也就是個屁。

導師可能管不動學生嗎?當然!導師自己做得不夠好所以管不動學生的可能性有沒有?當然有!導師雖然做不到一百分,而是已經做得夠合格了,但仍然管不動學生,這種可能性有嗎?當然有!

世界上沒有一百分的導師,但可以有非常多的合格導師。如果真有那個導師是不合格的,誰把這導師派任為導師誰就要負最後的成敗責任。

所以若有那個導師是管不動學生的話,最不需要的話就是教這個導師要怎樣做又怎樣做。

行政支援人員想要推責任就找比較軟的下手,例如學生真的很難管,自己也不知道怎樣去管,那就反過來就不斷地叫這導師怎樣做又怎樣做,那這樣最後就可以說這導師無法照我教的方法做,沒管好就是導師的錯。

導師放任不管,大可以說是導師的錯,然而導師有管仍管不動,還說是導師的錯就太瞎了。

當然想推責任的話也可以說這導師有什麼問題又有什麼問題,反正沒有一百分的導師,總可以找到這導師的問題來推責任,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欲推責任何患無辭。

想管但管不動的導師應該得到有效的後盾支援,例如導師一般會有自己的內規,可能是再犯或三犯就處罰,再處罰或三處罰就後送給可能是學務處處罰或輔導,有些像是分級制,各級會程度上的不同,例如導師是站立反省或加重作業,到了學務處就不能只是站立反省或加重作業,而應是更加重的一種方式。

如果導師的處罰有效還會有人無事生事要動用到例如學務處的進一步動作嗎,沒有吧。

學生被送到學務處後,再送三送,學務處就要動用更上一級的機制來取得有效性,長久的無效性而不想方設法取得有效性就是變相的昏庸或投降。

說起來很簡單,但有機會的話,查查看學校中這種分級處理是不是有效運作中,可能會讓人深感失望的。

例如,導師有把他的處置做成紀錄嗎,學務處有做成紀錄嗎,問導師這學生曾犯的以及曾做的處置紀錄拿得出來嗎?問學務處導師某學生被導師送來處置的紀錄拿得出來嗎?別把記嘉獎或警告的紀錄拿來秀,我說的是就算沒有嚴重到要記嘉獎或警告一些日常管理作為的紀錄。

國中代課-只能公佈獎勵不得公佈處罰

國中代課-只能公佈獎勵不得公佈處罰

為了維護孩子的尊嚴以及隱私以及避免影響人格的發展,所以只能公佈獎勵不得公佈處罰。

主張這種做法的人,通過這種法案的人,可以說是用心良苦,國家社會之所以不會立即崩毀,肯定是這些人的功勞。

同樣的,應該有人要出來把這個做法真真正正的送佛送到西天,否則功德只做了一半,將來說不定得不到福報。

如何送佛送到西天呢,還沒想到嗎?不就是應該禁止任何型式的處罰嗎?

零體罰算什麼屁,零處罰才是王道!

不單要零處罰,還要硬性規定老師每週至少要找到一個理由給學生記嘉獎以上的獎勵,找不到的老師就按不適任教師論處,怎麼可能學生會找不到理由給他們記個嘉奬呢?這種老師肯定是對學生關懷不夠,肯定是對學生所提供的正向誘因不夠,肯定是在那裡對學生有了壞影響,這種教師豈可見容於教育專責機構的學校呢?

也許有人會相信一個學校只有被奬勵的學生,沒有半個被記過的學生,但我,不信。

也許有人會相信這樣只公佈獎勵不得公佈處罰會使學生人格得到平衡發展,但我,不信。至少我不信這樣長大的學生承受挫折的能力足以面對殘酷的現實世界。

教育專業人員可以不必擔心孩子如何面對他們的成功,但絕對要擔心孩子能不能面對他們的挫折及受辱。畢竟,人生不如意事十有八九,不是嗎?

只能公佈獎勵不得公佈處罰,能幫助孩子將來面對他們的挫折及受辱嗎?

以處罰的目的來說,刑期無刑,沒公佈處罰事件如何能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呢,不能以儆效尤,如何期待刑期無刑的效果呢?

學校的教育,就是經驗的傳授,免得每個人都非要親自承受過一次才能獲得教訓,不得公佈處罰,如何讓學生得到教訓呢?

然而,規定已定了,姑且解讀這規定真的是而且只是為了維護孩子的尊嚴以及隱私以及避免影響人格的發展吧,姑且的意思是說這個規定說不定有更深的用意在,而我不知。所以姑且解讀這規定真的是而且只是為了維護孩子的尊嚴以及隱私以及避免影響人格的發展,那學校先把個人資料塗掉再公佈不就可以達成同樣效果了嗎?

那就這樣辦吧,把個人資料塗掉再公佈,看看會不會有人出來說話,再看看他怎麼說,這樣我就可以多一些地摸清楚這規定的其他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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